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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第11118542号“特种兵THESPECIALARMS及图”商标的情况。经查明,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认为“特种兵”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将其作为商标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商品与军用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后经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上述裁定。二是查明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与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商标标志相同的第16972248号“特种兵THESPECIALARMS及图”商标,已被法院认定属于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847号民事裁定和(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中均认为,由于苏某公司主张的涉案包装、装潢的构成要素均指向特种兵,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特种兵”文字及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将“特种兵”文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涉案包装、装潢同样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
发回重审后,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了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叶某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为65.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某敏提出上诉。2023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今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管部门明知相关情况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法院已受理今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同时又裁定准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违反上述规定。
宫鸣在发布会上介绍,2022年7月起,最高检在全国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积极参与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突出问题的共同治理。截至2023年底,全国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和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再审6144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53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最高检移送的恶意注册线索,已将129件涉奥林匹克标志和英烈姓名的商标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