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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鹰潭市院于5月25日依法立案。后鹰潭市院邀请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鹰潭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鹰潭市城管局)、群众代表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分析噪声产生原因和相应监管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及未取得许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鹰潭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改革城市执法体制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权力清单》的规定,鹰潭市城管局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具有监管职责。6月5日,鹰潭市院向鹰潭市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核查辖区内夜间施工扰民情形,统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建筑行业噪声污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2020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即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民营经济在一季度也实现了良好开局,重点领域指标走势向好。工业生产增速加快,一季度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4%,比去年同期加快3.4个百分点;民间投资潜力持续释放,一季度民间投资增长0.5%,增速比前2个月加快0.1个百分点,扣除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民间投资增长7.7%;民营企业外贸增速明显快于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