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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正定的时候,我应经济学家于光远的建议,搞了一个农村研究所。研究的都是微观的东西,包括发展蚯蚓产业、村级组织建设等。他当时就提出一个概念――限于当时中国经济实力和条件,要多考虑实现现代化的‘穷办法’。我在‘穷办法’后面又加上了一个‘土办法’,就是适应当地的办法,不一定要大而全。”
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对一审裁判理由和结果予以认可。二审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规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支某兰虽并非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通过取得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以登记为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一审法院认定支某兰与案涉宅基地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于法有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事宜。本案中,案涉继承协议书并未明确房屋应由支某柱继承,在所有继承人并未就遗产达成分割协议,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部分继承人不能申请将案涉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到自己名下。因此,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某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之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
十三、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安理会改革应支持包括非洲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发挥更大作用,扩大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和发言权,纠正非洲遭受的历史不公。中方积极评价赤几方作为非盟安理会改革十国元首委员会(C10)成员国发挥的重要作用和C10赤几峰会积极成果,愿同赤几方继续加强协调合作。赤几方重申非盟共同立场是纠正非洲遭遇的历史不公的唯一可行选择,赞赏中国率先支持非盟加入二十国集团。
此外,在治理网络中,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公众和企业在行政组织中的地位,以及在多边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也需要深入思考和讨论。理解和把握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不同主体的互动,社会治理网络中不同主体的互动,以及如何规范行政组织与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内部行政仍有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