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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国家信访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重要论述,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局机关贯彻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各项部署任务。中央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国家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文章主持会议并作交流发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范小毛、李自军围绕研讨主题交流学习体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金艳丽出席会议。4个司室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四)准确区分集团犯罪和个人犯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的第四个焦点问题,李某梅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否应当对其集团成员实施的所有个案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全部罪行”应该是指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非犯罪集团成员实施的全部罪行。本案所涉犯罪集团内部管理松散,部分成员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利用李某梅在临淄区“大姐大”的名声为非作歹、聚众斗殴、肆意滋事。如骨干成员常某仲纠集多人单独成立的地下“出警队”,既参与李某梅犯罪集团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单独实施了十起强奸等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常某仲为首要分子的另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又如骨干成员曲某在组织之外实施聚众斗殴一次,寻衅滋事一次,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犯罪后果。但上述行为李某梅并不知情,也未组织、策划、指挥或参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不是为集团利益所实施,与组织利益无关,事后也并未得到李某梅的追认,对该犯罪集团的发展壮大没有帮助作用。综上,对于上述非其本人组织、领导、参与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李某梅不应对其集团成员实施的上述个人罪行负责。
(二)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对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被裹挟参与围标的涉案企业,或为赚取围标费、管理费参与投标、陪标的其他企业人员,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该类企业和人员要根据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准确审慎区分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提起公诉或者从宽处理。
一个个鲜活感人温暖的场景,是平安荔波、法治荔波的生动诠释。“陆法官,赔偿款已经收到了,我们家远在贵阳,本来想着起诉很麻烦,没想到一次都没有跑就把问题解决了,真的非常感谢!”不久前,荔波县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检察院、小七孔镇新街村调解委员会协作配合、联动发力,成功调处一起旅游纠纷,当事人从贵阳寄来的一面写有“求正义在人间为公平于天下”的锦旗,表达了对荔波县政法机关高效办案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