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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林业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等进行实地勘查,依法调取相关行政机关书证,深入了解管护情况。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发现,近20年来,阳春地区的野生猪血木由无法定管护职能的某自然保护区代管,法定职责部门履职不到位,管理保护制度不健全、管护工作职责不清,造成保护工作混乱停滞、保护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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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李某梅系总指挥,孙某和李某鹏直接听命于李某梅,另外,还有具体实施破门强拆的“内围人员”以及站场壮势的“外围人员”。被告人李某梅在接到崔某勇的通知后,会召集集团的骨干成员“开会”商量拆迁方案,通过多次上门滋扰、着黑衣“文身”谈判、电话骚扰、威胁等手段迫使拆迁户屈服。对于未达成协议的拆迁户,纠集多人将其控制后,采用破门侵入、强行搬离、强制架离、殴打等手段达到拆迁目的。如为迫使被害人秦某国同意拆迁,李某梅安排他人将十几条蛇扔到被害人家中,开车跟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拦停被害人,被害人阻拦强拆时,被强行拖出房屋并被殴打致轻微伤。为了笼络骨干成员,李某梅还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依法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本案的第三个焦点问题是,是否将全部参与人员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检察机关首先厘清各个涉案人员参与犯罪集团的时间、参与原因、参与程度、具体行为、有无拉人入伙、个人获利情况等,划分不同层级,避免因“一刀切”认定不当扩大惩治范围。经审查,确定李某梅组织、领导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确定积极参与集团犯罪活动组织、指挥其他人员实施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犯罪的,如李某鹏、刘某俊、孙某、胡某佳等人为第二层级人员,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明知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而参加,多次参与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暴力拆迁活动的张某辉、边某鹏、王某龙、耿某等人为第三层级人员。对于被临时纠集参加犯罪活动的第四层级人员,重点审查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并自愿接受其管理。根据以上原则判断,冷某昌、路某明、路某文等人,因系临时被纠集,只参与一两次在外围“站场子”活动,平时跟李某梅没有从属关系,年龄较小、社会阅历浅、参与时间短,系为谋生而误入该犯罪组织,主观上不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