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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善于”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相互关联、不可偏废。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更好理解和把握“三个善于”之间关系的法理依据。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基础,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以事实为根据”,依靠证据确定法律事实、区分法律关系,扭住案件的关键环节和本质问题;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关键,要求全面准确理解“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做到不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要深刻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价值和理念,让检察履职办案更加契合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目标,要求全面准确统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检察权,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体系包括众多部门法,一部法律包含若干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法条与法条之间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从部门法角度看,适用一个法律条文,往往意味着适用一部法律。一个法律条文必须放在整部法律中进行理解适用。以刑法为例,准确适用既要看分则,也要看总则。比如,刑法分则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某人散步时先后3次将他人养殖在单位门口的16盆多肉植物盆栽拿回家,被发现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盗窃事实,并将所盗物品交还。经鉴定,盗窃的植物价值98元。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因为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刑事法律所规制程度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办理此类案件,就要注意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统一,把社会危害性与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东方心经最新资料
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澳门特区政府新闻局消息,当日上午,夏宝龙先后考察了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下属坊众学校。在澳门工会联合总会,夏宝龙听取工联代表介绍其面向广大职工的各项服务,参观了“职工书屋”,与工联代表座谈交流,了解澳门就业及劳务情况。在坊众学校,夏宝龙与学生互动交谈,观看他们参加课外活动,并与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及校方代表就澳门办学情况和教育工作等交流。东方心经最新资料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轻轻松松查清看懂弄透,有的事实证据扑朔迷离,有的法律界定争论不一,有的法理情存在冲突。案件真相的发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繁化简、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这就需要在办案中探寻法学原理和司法规律。如果不懂法理依据,具体办案中就会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条文的复杂交织而感到茫然无序、失其要领。精通法理是检察官必备的素质。把握“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必须从更深层次的法理层面去认识。东方心经最新资料(撰稿:单于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