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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第11118542号“特种兵THESPECIALARMS及图”商标的情况。经查明,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认为“特种兵”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将其作为商标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商品与军用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后经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上述裁定。二是查明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与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商标标志相同的第16972248号“特种兵THESPECIALARMS及图”商标,已被法院认定属于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847号民事裁定和(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中均认为,由于苏某公司主张的涉案包装、装潢的构成要素均指向特种兵,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特种兵”文字及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将“特种兵”文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涉案包装、装潢同样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
2022年1月、8月,鄞州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被告人关某和张某、朱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9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和五万元。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4月1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安全生产上,不仅需要真作为、真见效,而且要谨防不作为、假作为。从实践中看,一些地方在面对安全隐患问题时,似乎陷入了这样的“怪圈”:群众反映问题,作出必要回复,给出相关承诺,举措虚而不实,问题难以根治。这意味着,虽然对群众的诉求回应得挺及时,但不解决问题也是徒劳。现实中,我们需要警惕的恰恰是以回复替代办理、以办理替代效果的形式主义。倘若口头答复、纸面回复只是一张“空头支票”,没有政策执行、没有效果评估,那么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麻烦、大麻烦就可能演化为大灾难。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邓励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