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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以贯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10月14日以关某、贯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鄞州区检察院)办理。鄞州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贯某公司自成立起经营活动就是与S公司开展外贸交易,属于关某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应直接追究关某个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深度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经审查,案涉经营信息载有凯某公司与S公司交易的特定联系人及邮箱、采购产品需求、质量要求、交易产品类型、交易量、交易价格、付款条件、供货工厂信息等多个核心交易要素,系凯某公司针对特定客户在长期经营活动中逐渐积累、完善、归纳形成,是一组完整且相互关联的深度综合信息,并非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取的浅度信息,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二是审查证实关某实际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凯某公司与S公司往来邮件、购销合同等原件资料,与关某离职时带至贯某公司的经营资料进行逐一比对,证实两者完全一致,再对贯某公司与S公司的往来邮件、交易合同等书证仔细核查,采用列表方式与凯某公司经营信息逐一比对,证实实质相同,且关某在与S公司磋商价格时多次引用凯某公司的报价作为参考。三是排除个人信赖抗辩。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S公司系基于对关某个人的信赖而与凯某公司进行交易,关某离职后,S公司自愿选择与关某的公司交易。对此,检察机关夯实证据予以澄清。首先,S公司与凯某公司的首次交易系由S公司发起询价,其后开始长期交易,先后由蒋某、关某进行对接经办;根据电子邮件内容,促成双方交易的是凯某公司提供的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而非对某个经办人的信赖。其次,个人信赖抗辩的适用条件是员工离职后,而关某早在凯某公司任职时期就利用凯某公司的经营信息,以贯某公司的名义与S公司进行交易,不适用个人信赖免责原则。四是合理计算损失金额。根据外贸企业利润率计算多以产品销售金额为基数的行业特点,检察机关提出采用侵权商品销售金额乘以权利人同类产品利润率的方法,为同类案件的犯罪金额计算方式提供了参考路径。五是追加起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关某在刑事立案后取保候审期间,仍以他人名义成立外贸公司与S公司继续交易。遂联合公安机关,运用海关外贸出口数据平台筛查出涉案外贸公司,查实关某在行政调查甚至在刑事立案后,仍在同案犯的配合下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5000多万元。检察机关当即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关某,追加认定犯罪造成损失数额人民币490余万元,并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案犯张某和朱某。
我在福建主持了一起公开听证申诉案件,清华法学院的张建伟教授作为听证员参与、有力支持了这次听证。这起听证案件的效果很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一起涉及定性上是商业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的当事人申诉案件。申诉人坚持主张起诉欺诈人,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不够充分,当事人便从基层检察院一直申诉至最高检。我作为主持人到福建主持公开听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各自尽到了法定义务,企业重新恢复活力。如果这起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时就进行公开听证,可能就避免了当事人踏上为期三年的申诉之路。由此,公开听证的必要性充分凸显,该制度的优越性也充分显现。
在办案中,虎丘区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苏绣保护中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协调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共同制定《关于促进镇湖苏绣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建立全区“苏绣品牌法治保障中心”,强化各方在司法联动、行刑衔接、协同保护等方面的协作力度。同时,虎丘区检察院制定出台《加强苏工苏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助推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