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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考虑侵权软件在整体产品中的价值比例,合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本案中的芯片作为机床数控系统中可分割的独立单元,应合理认定该芯片在系统中的功能作用和价值比例,不宜以机床数控系统整体价值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同时,侵权软件代码封存于芯片内,系芯片的主要价值所在,与芯片密不可分,应以芯片价值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
张忠彬介绍,中国中小微企业数量比较多,根据中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在注册法人用人单位中小微企业占比达99%,从业人数2.3亿,中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占到从业人员总数的79.4%。但是,中小微企业限于规模,因为关停并转也比较频繁,人口流动也比较大,他们的职业健康管理基础以及相关能力还是比较弱的。因此,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中国在“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中就设定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专栏,目的就是提升中小微企业的职业健康的管理能力,有效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也改善我们的营商环境。所以,为了破解这个难题,中国近年来也利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把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的监测工作同中小微企业帮扶工作一体化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一)分析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关系,确定法律保护基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引起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一商品包装、装潢围绕注册商标设计,注册商标及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元素在包装、装潢上起到显著识别作用,当商标因有不良影响而被宣告无效,如果仍认可该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则意味着不良影响因素将通过包装、装潢继续存在。在包装、装潢与此种被无效的商标密切相关、难以剥离的情况下,以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的商品包装、装潢将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不应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020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公安局以叶某敏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21日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将案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正确区分独立商品和商品的组成部分。经审查,确认叶某敏自行配置配电箱(柜),并将采购的正品元器件组装入箱(柜)内,然后将组装好的配电箱(柜)对外销售,应当将箱(柜)体与元器件视为一个整体商品;二是准确认定本案并非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应当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等构成要件。经审查,叶某敏虽以公司名义签订销售合同,但是其均以个人名义组织实施伪造商标标识、安装标识铭牌、组装配电箱(柜)、安装维修商品等犯罪行为,上述犯罪活动未经公司同意亦不能体现单位意志,且叶某敏指定其个人账户收取货款,违法所得并未归单位所有使用,因此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