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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若干措施》第2条确立了综合有关因素合理引导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的原则,从三个方面加强组织建设:一是推动打造一批规模化、综合性的商事调解组织;二是推动打造一批在细分领域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商事调解组织;三是加强商事调解品牌建设,开展示范机构评选,支持商事调解组织申报“上海品牌”认证。“我们通过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推动地方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调解组织性质、运行机制、行业监管等事项,在鼓励调解组织市场化发展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约束和引导,促进商事调解规范化有序发展。”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张祎说。
6.做实做细调解工作。民事案件除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以外,应当重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社会观护人员、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学校、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参与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应当在审判过程中注重通过调解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23.积极开展心理疏导。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安抚未成年人情绪,消除、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和心理障碍;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矫治的参考。应当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
(3)坚持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深入研析案件反映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贯通融合、协同发力,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实源头治理、系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