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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另行指派检察官办理。检察官调阅案卷、讯问朱某,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原不批捕理由和复议理由等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朱某实施三次盗窃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多次盗窃,但刑法总则要求判断罪与非罪时应遵循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综合考量朱某的客观行为、主观目的、财物价值、追赃挽损等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此外,石中英进一步指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中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都不是今天才有的,而是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以往教育部门出台的许多政策也都对这些禁止性行为说“不”,但是显然并没有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在于,这些禁止性行为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原因甚至不是来自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成因,像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这类行为甚至是在家长强烈要求下发生的。因此,要真正将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也需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光向学校提要求是不够的。
认定虚假诉讼罪,应当把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行为人虽然篡改部分证据,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批捕复议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促进对复议决定的理解认同。对行为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使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农户协商并支付预付款,柑橘苗的购买方名为钟某实为公司,贺某等农户对此是明知和认可的。因此,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杨某与农户协商退还预付款而未果,是属于发生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民事纠纷,农户对此也是明知和认可的;杨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协议履约人等行为,但主观上是为能够有权起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杨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