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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引导“白蕉海鲈”地理标志规范使用等。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小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海鲈鱼相关食品抽检28批次,针对冒用地理标志发布虚假广告、擅自使用和错误使用地理标志等行为,依法查处企业5家。
今年年初,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客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辆已营运超过7年的客车最近两次等级评定时间间隔超过了6个月,按规定,应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但让企业负责人没想到的是,执法人员在立案调查后,并未开具罚单,而是出具了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辖区内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有对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督管理职责,却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贵州省检察院指导各级院综合运用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流域内白酒企业无证排污等重点案件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督办和实地跟进,与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畅通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
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强化协同履职,通过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通过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解决案件专业性问题,推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提升。为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涉案人员处理重要考量因素,分类处理,对初犯、偶犯,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义务的行为人,情节轻微无起诉必要的,可作不起诉处理,促使涉案人员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主动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