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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三个善于”,要切实强化纪律作风保障。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以过硬纪律作风保障依法履职办案。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健全完善上下级、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坚决防治“灯下黑”。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有问必记录、逢案必倒查、有责必追究。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以身边人身边事做实警示教育。
关于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基层民事检察部门通过法律监督推动解决“执行难”还存在很大空间。比如,林某借给郭某夫妇214万元,郭某夫妇到期未偿还。林某诉至法院,后经调解达成和解,但郭某夫妇仍未履行。此后,林某发现郭某夫妇有房产待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夫妇隐藏、转移拆迁款,逃避执行。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郭某夫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院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怠于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一是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体系包括众多部门法,一部法律包含若干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法条与法条之间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从部门法角度看,适用一个法律条文,往往意味着适用一部法律。一个法律条文必须放在整部法律中进行理解适用。以刑法为例,准确适用既要看分则,也要看总则。比如,刑法分则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某人散步时先后3次将他人养殖在单位门口的16盆多肉植物盆栽拿回家,被发现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盗窃事实,并将所盗物品交还。经鉴定,盗窃的植物价值98元。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因为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刑事法律所规制程度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办理此类案件,就要注意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统一,把社会危害性与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
据介绍,该试验台具备全程主动引射能力,整体综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引射能力、效率和可靠性大大提升,设备规模和操作难度显著降低;研制了蒸汽发生器多机并联系统,突破了高可靠性火炬点火技术和挤压、泵压多模态稳定启动技术,系统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和广泛的应用场景;解决了发动机推力自动校验技术,在节省试验准备周期的同时,将推力校验精度提高了一个量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