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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31日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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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某旗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意见》是为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规范性文件。该《意见》明确了对领取定期生活补助人员身份核查认定的流程,即:个人申报、初审认定、建立档案。本案中,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意见》规定,对赵某的申报信息经过初审认定、建立档案,并自2019年7月开始为赵某发放生活补助金。现赵某要求补发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生活补助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意见》下发后,向有关部门进行过个人申报,亦无法证明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因此,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政策规定作出不予补发生活补助的答复意见,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赵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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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学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孙璐怡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机关向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属于一种行政给付。行政给付都需要相关单位审批后,才开始发放。但是,也存在如养老保险金、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等特殊类型的行政给付,是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以相对人符合条件的时间作为发放起始点。也就是说,对于从符合条件到审批完成期间应当享受的给付待遇,相对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相关部门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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