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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日前,《文昌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在市政府官网上挂网公开。文昌市政府办公室表示,省委巡视指出我市编外聘用人员超过编制数20%问题,为做好整改,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以2023年10月31日摸底调查各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编外聘用人员总数为基础,从严从紧,结合财力实际,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不能突破单位现有编制数的10%进行清理规范。
监督结果。2021年12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裁定,对本案提审。2022年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某村委会自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后一直积极主张权利,其提起诉讼的时间虽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亦是基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明确承诺,有可期待性,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且在本案一、二审裁判后,某村委会又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出具答复,明确表示承诺已无法履行,并认可系行政机关的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综上,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为,某公司提交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报审核表中,村委会意见及乡政府意见栏所盖公章经司法鉴定为伪造公章,办证的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发证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第201201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判决认为,登记机关颁发第201201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给付时间为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应当依法监督。我国宪法对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作了明确规定,国防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给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调查核实相对人情况、确定给付对象等职责,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起始时间和标准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因相对人知悉政策、提出申请的时间有所区别。抚恤对象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拒绝给付或者不予答复的,该抚恤对象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抚恤对象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迟延提出行政给付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发行政给付决定作出前抚恤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金待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错误确定给付起始时间的行为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2006年,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2012年,某公司以联营建厂为由,向黑龙江省某市原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申请办理某村所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某市人民政府为某公司颁发第201201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6年,某市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接不动产登记职责。2017年5月,某村委会发现某公司伪造申请材料办理土地登记。2017年7月,某村委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后某村委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