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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董秀华提出了一些系统性完善“双盲”制度的建议:首先,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是确定合适的评阅人,比如以“小同行”“大联动”相结合的机制,做好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并且对专家库的成员实施动态调整优化。其次,健全规则,确保异议申诉仲裁制度有效执行。再次,应强化研究生培养制度优化和质量文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导师和学生本人的责任。最后,要有意识地用好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的政策组合拳。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不应只有双盲评审的机制,还应完善学位授予前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查重)、论文预答辩、专家实名评审、论文答辩等环节设置。
随着交通、产业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中部地区逐渐成为我国招商引资的新高地。湖南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郭宁介绍,今年4月份,湖南出台了《关于加强统筹联动构建大招商格局工作方案》,聚焦“4×4”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属地(园区)承接项目落地”的招商联动机制,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法治化水平。在项目服务上,强化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服务,落实好“两办法一指引”,也就是《湖南省招商引资项目长远发展第三方评估办法》《湖南省招商引资项目高质量发展数据采集办法》《湖南省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规范指引》,做好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环节全流程保障,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得好。
二是厘清主次矛盾。实质法律关系往往蕴含在众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中,只有分清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次要矛盾,把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理出来、把握住,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刑事诉讼监督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区分问题,都与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密切相关。正确处理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等罪数关系问题,必须找准对案件定性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比如,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涉及诈骗罪,也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是实施诈骗的手段,实质法律关系就是诈骗犯罪,应按诈骗罪从重处罚。民事诉讼监督中,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经历多轮诉讼,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检察机关就要找准实质法律关系。比如,外卖骑手权益保障面临不少新问题。用人单位和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外包合同,服务外包公司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最后由劳务公司和外卖骑手签订承揽合同。劳动关系层层转包成了承揽关系,而两种法律关系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就可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究竟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就需要在案件办理中,结合全案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行政诉讼监督中,既涉及行政行为,也涉及行政诉讼,有的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检察履职办案要从整体上把握案件焦点,不仅要判断行政行为、行政审判是否依法有据,还要理清民事法律关系,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发布了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有个案例:支某父亲去世后,支某的弟弟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将父亲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了自己名下。之后,支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为其弟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但一审、再审均被驳回。在这个案件中有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但究其实质是侵犯了支某作为宅基地继承权共有人的权利。这就是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得到法院支持。公益诉讼检察中,实质法律关系就是公益损害事项及其“可诉性”。“可诉性”基本要素包括有适格诉讼主体,有公益损害事实,有法律明确授权等;行政公益诉讼,还应当有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履行职责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把握好这些要求,才能切实提升办案精准性、规范性,更好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一些案件往往呈现出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交叉的特点,必须统筹运用各类部门法。民法典被喻为“万法之基”“万法之母”,不仅是民事检察的依据,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紧密相连。特别是综合履职的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更要吃透各类部门法的精髓要义。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164号“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理此案时正处于民法典施行初期,关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仅限于私益诉讼,不宜适用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的一般规定,既适用于生态环境私益诉讼,又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能体现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符合民法典保护生态环境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