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三必中一组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给付时间为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应当依法监督。我国宪法对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作了明确规定,国防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给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调查核实相对人情况、确定给付对象等职责,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起始时间和标准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因相对人知悉政策、提出申请的时间有所区别。抚恤对象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拒绝给付或者不予答复的,该抚恤对象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抚恤对象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迟延提出行政给付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发行政给付决定作出前抚恤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金待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错误确定给付起始时间的行为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监督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虽然起诉时支某兰并非某村村民,但其系某村村民支某堂的合法继承人,其对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应属于案涉宅基地的利害关系人。支某兰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房屋继承协议为依据向支某柱颁发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区人民法院以支某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为由,认为其无权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于某村村委会加盖公章的房屋继承协议,向支某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三中三必中一组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孙璐怡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机关向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属于一种行政给付。行政给付都需要相关单位审批后,才开始发放。但是,也存在如养老保险金、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等特殊类型的行政给付,是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以相对人符合条件的时间作为发放起始点。也就是说,对于从符合条件到审批完成期间应当享受的给付待遇,相对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相关部门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发放。三中三必中一组
2021年11月10日,某旗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意见》是为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规范性文件。该《意见》明确了对领取定期生活补助人员身份核查认定的流程,即:个人申报、初审认定、建立档案。本案中,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意见》规定,对赵某的申报信息经过初审认定、建立档案,并自2019年7月开始为赵某发放生活补助金。现赵某要求补发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生活补助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意见》下发后,向有关部门进行过个人申报,亦无法证明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因此,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政策规定作出不予补发生活补助的答复意见,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赵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三中三必中一组(撰稿:宁琦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