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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劳动关系中相关约定合法性,保障劳动争议领域实质公平。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尤其在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普遍存在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现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工伤补偿协议有异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司法机关对于双方合意应当主动进行审查,在法律框架下对约定内容进行规制和约束,确保符合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防止用人单位以双方“自愿”合意的形式,规避法律强制性义务,导致劳动者在危困情况下权益受损。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威性与统一适用,彰显了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要义,也为劳动者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照样本,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8年2月至2022年1月,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受雇于山东省德州市某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卫公司),从事某镇辖区内的环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张某岭等人依约完成任务后,环卫公司拖欠工资,被拖欠工资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张某岭等人要求某环卫公司支付,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后张某岭等人多次前往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追索劳动报酬未果。
2022年3月30日,陈宏达将东莞城管局告上法庭,将东莞新奥燃气公司以及小区里的三家物业公司——裕纬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尚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称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有关禁止侵犯公民住宅的规定,请求判令东莞城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公开道歉、承诺不再私闯住宅,赔偿经济损失。
(一)检察机关办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加大调查核实力度,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关注的重点人群,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也是检察机关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实践中,农民工往往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诉对象,检察机关应当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帮助收集支持农民工具体诉讼请求、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相应证据,消除弱势群体诉权障碍,实现双方当事人诉权的实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