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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边心事连广宇。我们法学学者虽然身在书斋,但应心怀天下,我们研究的问题不应该是虚无缥缈的伪问题,不应只注重理论上愉悦,却全然对现实无感。我们所提出的方案,应是立足我国实践的方案,而非实践中完全无法操作,过于理想、过于完美的方案。学术研究应源于现实,高于现实,以观察到的法律实践为基础,建构出一套符合学术逻辑,符合体系化思维需要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
宋华琳:从事行政法学学习与研究大约发轫于1998年,有幸于2003年考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师从著名法学家胡建淼教授攻读行政法学博士学位,为胡老师的深厚学养、学者风范、赤子之心所感染,其间也结识了诸多学友,学术交谊绵延至今。正是在行政法学前辈的鼓励、同辈的砥砺下,与同行同行,共同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做一些小事。
监督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村委会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本案中,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2017年8月4日出具的《承诺书》、2018年12月9日作出的《答复书》,均明确承诺启动自行纠错的程序,直至二审裁定生效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某村申请的答复》才明确表示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相关法律规定废止致使其承诺无法履行,且认可系行政机关的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机关,其作出的自行纠正承诺对某村委会而言值得信赖,具有可期待性,某村委会等待其处理而耽误的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本案自2017年8月4日原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行纠错至2019年8月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村申请的答复》明确表示已无法自行纠错期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某村委会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审裁定不予立案确有错误。
根据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听证会上反映的情况,某旗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了辖区内烈士子女名单、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数据等,确认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其他23名烈士子女也未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遂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把握发放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政策规定。旗退役军人事务局采纳检察建议,为其他23名烈士子女补发了生活补助,并表示在今后工作中将深入细致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充分保障烈士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