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南体育APP入口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侧重于如何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强调:“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这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普遍规律,检察工作同样如此。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演变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衍生的结果。检察履职办案“以事实为根据”,必须准确认定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从中理清法律关系,进而找到实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质法律关系就是案件所涉众多法律关系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关系。随着经济社会关系更加多元,很多案件中事实证据复杂、法律关系多样。这就必须从全案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这也是矛盾论在检察履职办案中的具体应用。
一是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体系包括众多部门法,一部法律包含若干条文,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法条与法条之间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从部门法角度看,适用一个法律条文,往往意味着适用一部法律。一个法律条文必须放在整部法律中进行理解适用。以刑法为例,准确适用既要看分则,也要看总则。比如,刑法分则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某人散步时先后3次将他人养殖在单位门口的16盆多肉植物盆栽拿回家,被发现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盗窃事实,并将所盗物品交还。经鉴定,盗窃的植物价值98元。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因为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刑事法律所规制程度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办理此类案件,就要注意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统一,把社会危害性与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轻轻松松查清看懂弄透,有的事实证据扑朔迷离,有的法律界定争论不一,有的法理情存在冲突。案件真相的发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繁化简、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这就需要在办案中探寻法学原理和司法规律。如果不懂法理依据,具体办案中就会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条文的复杂交织而感到茫然无序、失其要领。精通法理是检察官必备的素质。把握“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必须从更深层次的法理层面去认识。
《意见》明确了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标准及重点。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符合《意见》所规定的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