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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性质、认知能力、赃物形态、收购价格、所获收益等综合判断。人民检察院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上下游犯罪量刑均衡等综合判断,决定是否追诉、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批捕复核案件,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无奈之下,工人们来到属地信访办反映情况。信访办及时将案件情况反馈给审判站,由审判站指派法官和调解员共同调处:一方面与镇综治中心沟通,合力安抚工人们情绪,另一方面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建设工程发包及款项支付情况。掌握情况之后,法官牵头组织综治、信访等部门梳理案情,找到调解关键突破口并指导制定调解方案。在各方努力下,最终确定了由建设单位直接将300余万元的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的调解方案,建设方前期支付的部分工资则从劳务公司的保证金里扣除。
此次奉贤区人民法院立足三家人民法庭打造的“一站一室一基地”,紧密结合人民法庭“三缘”优势:奉贤新城人民法庭利用诉源治理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联动的“业缘优势”、奉城人民法庭利用保险业从业人员众多的“人缘优势”、柘林人民法庭利用辖区内高校较多的“地缘优势”,进一步拓展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辐射功能,串联起社会治理的司法服务保障支点,通过依法能动履职,资源聚力,实现1+1+1>3的工作效果。
宋行健认为,律师将拍摄的照片发布在网络空间中,被新闻媒体转发,属于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正常监督,不能认定为舆情不当地影响了司法活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自觉接受监督,以能动履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并提出了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这四项具体做法,本案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正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