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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虹口区新港路上的一座小区,记者看到,虽然每个单元门口都贴上了黄黑色的标识:“请勿飞线或在楼道内充电”“请勿将电瓶车放置室内充电”,但小区内“飞线充电”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六层高的居民楼前停满了电动自行车,紧挨着一层窗户。仔细上前查看,从楼上垂下的“飞线”钻入电动自行车防雨罩,充电器闪烁的红色灯光依稀可见。记者顺着小区步道,环绕6座居民楼发现,小区“飞线充电”的居民不在少数。有居民直接将充电插排垂放在一楼室外窗台上,沾满潮湿的泥土。有人甚至从五楼的高度垂下“飞线”,黄色的电线非常显眼。有人担心垂下的插排被盗,索性将其锁入一旁的信报箱中。当天下着不小的雨,许多电线就直接暴露在雨水之中。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农户协商并支付预付款,柑橘苗的购买方名为钟某实为公司,贺某等农户对此是明知和认可的。因此,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杨某与农户协商退还预付款而未果,是属于发生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民事纠纷,农户对此也是明知和认可的;杨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协议履约人等行为,但主观上是为能够有权起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杨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实施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在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8日决定批准逮捕徐某,以王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批捕理由说明书。王某当日被释放。
最近几年,静安区首创运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监管及强切系统”智能感知设备即“嗅探装置”,并在延长小区试点探索智能嗅探拉网“全覆盖”模式。在延长小区,记者见到了这一“神奇的白盒子”是如何工作的。“嗅探装置”是一个带着天线的小盒子,就安装在电表箱附近的电路上。当技术人员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线插入演示装置的插座时,随着指示灯一阵闪烁,仅30秒,装置便识别出电路存在锂电池充电现象。“装置运用基态电子频率采集技术,加之分析电路的功率等特征,可以在短时间内识别出电动自行车电池的充电行为。在实际使用中,1分钟左右,违规充电的信息就会推送给居委、物业相关人员手中。”设备研发机构技术人员陈晓峰向记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