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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线充电”还有迹可循,电瓶入户往往难以察觉。谈起劝阻电瓶入户充电,延长新村居委会主任陆苹对记者“大倒苦水”。她说:“之前很多时候发现问题多数要靠居民举报,然而我们去巡查,很难抓到‘现行’。曾有一位居民经常将电瓶带进家里,被居民举报,我们一周去了三四次都没抓到。还有一些‘飞线充电’的居民,往往是居委上门他拔下来,我们一走又开始充。”
2021年6月8日,明光市公安局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官调阅全案卷宗,听取公安机关与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不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但应当根据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是否构成犯罪。作为上游盗窃犯罪的徐某,盗窃价值32400元的财物,犯罪事实已查明并被批准逮捕,下游的王某长期从事废品收购,以低价收购,且很多扣件都是整包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连续多次低价收购,数额也远超修改前《解释》规定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已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在综合评判其社会危险性后,经检察长批准,于6月18日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的复核决定,并当面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最高检阐述本案指导意义,审查认定犯罪应当依法准确把握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理解把握“多次盗窃”的规定,应坚持实质解释,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多次盗窃”就一律作为犯罪惩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将叫花鸡模型作为叫花鸡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构成销售以假充真商品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商业街区的经营者,其行为导致重大舆情反响,被新闻媒体曝光,损害了区域的旅游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决定从重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15日;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