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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先生说,当天上午,他接到一个属地为广东潮汕的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是某银行客服,称万先生名下银行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即将被冻结。见对方能够准确说出自己的个人信息,万先生信以为真。这时,该“客服”称万先生需将银行卡上的钱转到指定“安全账户”进行核查,待事情结束后会如数归还。急于自证清白的万先生积极配合,共转账10万余元。事后,他醒悟过来,发觉落入了诈骗陷阱。
听完谭先生的讲述,民辅警立即着手帮其寻亲。通过多方摸排走访、寻求一村一辅帮助,民警发现清太坪镇六郎村有一名向姓男子与谭先生口中的男孩“开忠”极为相似,不过没有联系方式。值班民警便联系了向先生的女儿,遗憾的是,她并不认识谭先生。但交谈中,民警从她口中得知其已逝世的祖父名叫谭明月,民警又看到了希望,忙让其再次联系父亲确认。
另一份判决书显示,经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至24日期间,被告吴某某通过“气大无穷的项籍”微博账号以及原告康女士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涉案言论,其中在其本人微博发表言论2条,在原告康女士的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1条,在其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6条。经统计,被告吴某某通过“气大无穷的项籍”微博账号发表微博阅读量总计56397,转评赞数总计948。
判决书显示,被告辛平辩称,第一,对于其在微博中发表的部分不当言论表示歉意,愿意向原告当面诚恳道歉并主动补偿原告精神损失。第二,其部分言论不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辛平提出了四点主要理由,比如他并未捏造虚假事实诽谤原告。原告起诉认为辛平在微博中发表“吸毒”“瘾君子”“老赖”等内容属实,但他仅是根据当地公安微博已公开的信息表述,并非捏造虚假事实恶意丑化原告人格,不构成“诽谤”;他发表的言论未明确针对特定个人,是以“康某”进行表述,没有指名道姓或针对特定个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