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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贵州科比酒业发布的产品外观、名称能看到,都与篮球运动员科比存在高度混同,且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耐克品牌为科比设计的logo高度相似的图案。”邢鑫表示,尽管科比酒业声称,其所有资质都是合法合规的,且酒水和体育不属于同一大类,因此不会受到影响。然而,商标的使用不仅仅局限于同一大类的商品或服务。一旦商标具有足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其他类别,以防止公众混淆和误认。
2018年10月28日,余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苏某公司为“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的授权生产商,享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椰某公司、新某公司擅自使用与苏某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椰某公司、新某公司停止对苏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苏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新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5日,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新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两组免费三中三公开
2023年1月1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3年6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涉案包装、装潢是以“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构思,其中第11118542号商标在商品包装、装潢上得到完整呈现,“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涉案包装、装潢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可以随意替换的要素。现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与本案所涉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特种兵”文字及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将“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涉案包装、装潢,因与该商标密不可分,易引发消费者将该包装、装潢的整体与“特种兵”产生联想,难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涉案迷彩图案等装潢中的其他构成要素与“特种兵”商标文字及图形具有较高关联程度,难以成为独立的权利基础,无法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苏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两组免费三中三公开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案情进行梳理,经查,嫌疑人赵某和赵某慧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受害人席某,二人谎称因经营的婚庆公司需扩建,启动资金不足,正好手里有一只重约162克的金手镯想抵押给席某,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席某感觉赵某和赵某慧态度诚恳,又是通过朋友介绍的“熟人”,只是简单检查了金手镯外表,以6万元的抵押价格给了赵某和赵某慧二人。两组免费三中三公开(撰稿:从建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