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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首批“助企廉政警官”、浙江台州温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林巧波讲述了一起职务侵占案,“2023年下半年,我们在上门帮助某上市企业开展‘内部贪腐犯罪预防’风险自查过程中,获取了一条公司内部业务员职务侵占线索,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虚构业务单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侵占资金达70余万元。”目前,该案件已成功侦破,警方帮助企业追回全部损失。
在村子主要入口处,一面电子大屏正滚动播放着消防安全教育片。道路两旁陈列着一排展板,上面印刷着发生在闵行区的火灾警示案例,不时有村民停留阅览。许多村民自建房还配有水基型灭火器、单点式烟感报警器和安全逃生工具。最引人注目的要数新建的集中充电区,和分布在村落各处的充电车棚。村民赵阿姨告诉记者:“村里起过火,大家都很谨慎的。现在村子里到处都有地方充电,许多就在家门口两三步,我们也不会把车推进院子里了。”她还告诉记者,不少充电桩可以投掷硬币支付,使用起来比较便利。消防支队和村镇还组织村民到火灾现场开展现场警示教育。
专案组发现,张某华曾用自己注册的河北隆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河北、山东等地的六家小化肥厂订货,让他们代工生产最便宜的单一氮肥,装在隆昌公司精心设计的“复合功能肥”包装袋里。河北立强肥业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对代工生产的要求,立强公司其实很清楚。立强肥业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复合肥的生产能力,但他们却欣然接单,把单一氮肥装进了“复合功能肥”的包装袋。
(一)审查认定犯罪应当依法准确把握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理解把握“多次盗窃”的规定,应坚持实质解释,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多次盗窃”就一律作为犯罪惩处。一方面应遵循“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另一方面要把分则与总则结合起来理解,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审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是否应予刑罚处罚。对“多次盗窃”的,可以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如具有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的,以盗窃为业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多次盗窃的,多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财物等情形的,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诉。对于虽然多次盗窃,但行为人属于贪图小利、顺手牵羊,盗窃少量财物、价值较小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