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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某与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教育辅导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沈某某已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课外辅导费,但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未按约提供相应的课外辅导服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大量课外辅导费、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判令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罗某某、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罗某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检察护企进张园为契机,静安检察院正持续发力,为服务静安打造“高能级总部经济”“全球服务商”“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示范区”贡献检察力量。对此马玮玮认为:“办案只是一方面,更根本的是法治思想的传递。人们的生活就像一个个繁忙的十字路口,如果没有了红绿灯的指示,路口就会彻底失序。宪法和其他法律,就像是红绿灯,为我们指引正确的方向。法治的一大作用就是预期管理,给社会以明确的边界,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取得成效的背后,是青海第一次全面抄清了信访问题“家底”。今年的数据很不寻常:全省信访总量从2019年疫情前历年的8000余件上升到截至目前的18896件次,数量出现大幅攀升。怎么理解这个情况?事实上,矛盾一直存在,只是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敢于较真碰硬,才能直面问题——把问题都摆到桌面上,摸清底数、下沉化解,才能刮骨疗毒治“未”病,从而取得实际效果。
【典型意义】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它既是基于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社会目的,也是出于法益衡平的考量,更是人本执法理念的彰显。实践中,对于“首违不罚”的理解和适用还存在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等诸多问题。因此明晰“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以规范行政行为,统一执法,十分必要。该案通过提级管辖,组织庭前交换证据,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确认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情形。通过主动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意见等方式,认定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的事实,明确该案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依法向行政机关发送自行纠正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采纳建议后,企业自行撤诉,既让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又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对“首违不罚”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法院进行类案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机关执法的统一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