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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类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在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无法作出责任认定,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不是工伤的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认定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其所作的认定结论承担举证责任。生效行政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这些年,民进党口口声声说为了台湾民众的健康参加世卫大会,但事实怎样?进口美国“莱猪”、暗地拒绝新冠疫苗、为福岛核污水“洗地”……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一桩桩、一件件,揭露了民进党关心的从来不是台湾民众的身体健康,而是自己的政治私利。且越来越多的台湾民众已经看清了民进党的虚伪嘴脸,所谓“关心台湾民众健康”的说辞,充其量不过是谋“独”的障眼法。
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紧紧围绕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新时代使命任务,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全力打造高水平安全,全面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续写两大奇迹新篇章、开创“中国之治”新局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卷宗的基础上,委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走访公安交通大队,与处理事故民警沟通交流等,并询问经营部用工者谢某。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当面听取李某意见,现场查看路况和环境。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再审法院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受伤,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李某已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市人社局不予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应当提供李某符合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再审法院认定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法律原则。其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本案中,市人社局未尽到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依据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证明,认定李某受伤害为单方事故,从而以不能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其三,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外出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李某因完成单位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时间和路线的改变,相比于一般正常工作时间给其带来更多不确定的风险,而且没有证据显示李某返程回家途中存在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此种风险与外出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风险的后果让李某承担有违公平合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