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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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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判决书显示,经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至24日期间,被告吴某某通过“气大无穷的项籍”微博账号以及原告康女士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涉案言论,其中在其本人微博发表言论2条,在原告康女士的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1条,在其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6条。经统计,被告吴某某通过“气大无穷的项籍”微博账号发表微博阅读量总计56397,转评赞数总计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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