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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张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介绍,《意见》旨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于收到国家赔偿申请的当日即立案并派人听取张辉、张高平的意见,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应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两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遂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赔偿张辉、张高平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10余万元。
《意见》明确了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标准及重点。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符合《意见》所规定的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纠正。
《意见》强调要严格办案程序,对个案受理、类案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期限、跟踪反馈、请示报告和备案、参照办理细化了要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或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综合履职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均依照《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