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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岁校友面对面”交流活动中,该校党委书记王琦向张菱赠送了学校精心制作的记录其学习经历的学籍纪念册。王琦表示,安徽医科大学即将在2026年迎来建校100周年,希望师生能够珍惜这次可贵的交流机会,认真聆听张菱学长的教诲,感受老一代安医人的人格气质和初心使命,牢记“好学力行、造就良医”的校训精神,秉承“弘毅担当、精医报国、康民济世”的安医精神,不负前辈期望,砥砺前行、锐意进取,继续书写安医人的时代篇章,为我国医学教育和医药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依法准确区分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该案控辩争议焦点之一为组织成员来某维、童某才、徐某等人2012年在被虞某荣安排到老挝波乔省金三角经济特区金木棉赌场帮忙期间,购买手枪携带回国并持有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行为。经审查认为,骨干成员来某维走私、购买枪支,骨干成员华某平非法持有枪支,组织成员童某才走私枪支均应认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理由有二:一是上述成员持枪行为均系在从事组织安排的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虽然组织者、领导者虞某荣等人供述对上述行为事先不知情,但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一贯以来对于成员买卖、持有枪支持默许态度。虞某荣自己在老挝金三角地区私藏大量枪支,并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过程中使用过枪支,而虞某荣亦知道骨干成员来某维等人收集、把玩枪支,并将来某维走私入境的枪支要来自己把玩,因此其对来某维走私、持有枪支并用于该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持默许态度。二是涉案枪支被用于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对扩大组织的影响力,确立强势地位起到重要作用。虞某荣等人默许来某维等组织成员持枪的心态,贯穿于整个组织发展过程中,助长了组织成员好勇斗狠的心理;华某平作为虞某荣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实施暴力性犯罪的关键成员,其持有枪支并由手下对外宣扬,对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致使他人不敢在土方、市政、土建等工程领域对抗虞某荣,客观上提高了组织的威慑力、影响力和控制力。如2014年童某才、徐某等人在虞某荣的帮助下为争夺土方工程项目,与他人发生聚众斗殴,使用从境外走私的枪支造成他人受伤。因此,组织成员实施的走私、持有枪支行为应当认定为该组织实施的犯罪。
科技储粮、绿色储粮是保障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关键一招。为什么要推动实现绿色储粮?下一步,我国将如何持续推进绿色储粮技术应用创新?“绿色储粮一直是粮食储藏追求的理想状态。”日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副司长彭扬做客《中国经济微观察・专家谈》时表示,绿色储粮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的具体体现。
(四)准确区分集团犯罪和个人犯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的第四个焦点问题,李某梅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否应当对其集团成员实施的所有个案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全部罪行”应该是指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非犯罪集团成员实施的全部罪行。本案所涉犯罪集团内部管理松散,部分成员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利用李某梅在临淄区“大姐大”的名声为非作歹、聚众斗殴、肆意滋事。如骨干成员常某仲纠集多人单独成立的地下“出警队”,既参与李某梅犯罪集团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单独实施了十起强奸等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常某仲为首要分子的另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又如骨干成员曲某在组织之外实施聚众斗殴一次,寻衅滋事一次,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犯罪后果。但上述行为李某梅并不知情,也未组织、策划、指挥或参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不是为集团利益所实施,与组织利益无关,事后也并未得到李某梅的追认,对该犯罪集团的发展壮大没有帮助作用。综上,对于上述非其本人组织、领导、参与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李某梅不应对其集团成员实施的上述个人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