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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重点工作“揭榜挂帅”活动,激励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一线担当作为。“我们围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成立联席会议,由相关牵头部门设置榜单,经审定后张榜公布。”临河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强介绍,“对于3个月内无实质进展的项目,经联席会议评定后予以取消,对揭榜干部不会有影响,解除后顾之忧。”
2024年“三夏”小麦机收跨区作业即将全面展开,各地跨区作业农机运输也将进入高峰期。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高洪岩介绍,夏收期间,山东全面落实免费通行政策,提前在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开通农机绿色通道,对载有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的运输车辆进一步简化查验程序,凭跨区作业证免费放行。发现车辆超载时,先保障相关车辆快速通行,同时落实法定责任义务。
监督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村委会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本案中,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2017年8月4日出具的《承诺书》、2018年12月9日作出的《答复书》,均明确承诺启动自行纠错的程序,直至二审裁定生效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某村申请的答复》才明确表示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相关法律规定废止致使其承诺无法履行,且认可系行政机关的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机关,其作出的自行纠正承诺对某村委会而言值得信赖,具有可期待性,某村委会等待其处理而耽误的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本案自2017年8月4日原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行纠错至2019年8月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村申请的答复》明确表示已无法自行纠错期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某村委会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审裁定不予立案确有错误。
2006年,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2012年,某公司以联营建厂为由,向黑龙江省某市原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申请办理某村所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某市人民政府为某公司颁发第201201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6年,某市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接不动产登记职责。2017年5月,某村委会发现某公司伪造申请材料办理土地登记。2017年7月,某村委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后某村委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