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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在王某组织卖淫案中,浴场经理(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和茅某互相推诿,均称浴场由对方管理,双方存在利害关系,故浴场经理证言证明力弱,且没有客观性证据,证明茅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不批捕决定,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合同等客观性证据,进一步查明卖淫活动商谈过程。天台县公安局补充调取出纳的证言,证明茅某负责浴场管理和资金结算。
因柑橘苗市场价格持续下降,且公司资金短缺,2020年初,杨某向贺某等提出退还预付款6.3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杨某将原协议甲方由“钟某”改为“四川资阳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加“植物检疫证书”为交付标准,伪造“如不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有权解除协议”以及“已收取的定金、柑橘苗款、其他任何款项应全额返还”等内容,于2020年9月23日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协议”“返还购苗款6.3万元及资金占有利息”“支付违约金2.52万元”。法院两次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未实际主张违约金问题。后因贺某等农户向法庭提交了原始协议,致使杨某篡改协议的行为被发现。法院认为,杨某提供的协议与原始协议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方面存在差异,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2020年11月8日将线索移送简阳市公安局。
2018年3月8日,杨某为扩大公司经营项目,引种柑橘树,经中间人介绍,与贺某等四名农户就购买6.3万株柑橘苗事宜协商一致。后由公司员工钟某以个人名义与上述农户分别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柑橘苗的定购数量、价格、质量和交付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但对交付标准、解除协议的条件及后果未约定。其中,对违约责任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株柑橘苗5元钱的标准计算)”。3月9日,杨某安排钟某通过公司账户使用公司资金,按照每株1元钱的标准向上述农户支付预付款6.3万元。后因中间人死亡,其原承诺的由农户负责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迟迟未果,直至2018年6月30日履约期满,该协议仍未实际履行,柑橘苗未移挖。
山东省政协委员、省侨联秘书长鲁亚真建议该省强化“双招双引”,注重以侨引资、引智,制定扶持政策,利用好孵化器和侨梦苑、新侨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促进侨海企业成长。此外,她建议,山东要加大金融扶持,采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侨资企业”模式解决融资难问题,设立投资基金,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