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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政府干部王延敏,因发布环境卫生问题及“雷人标语”视频,被区委网信办认为发布负面信息,建议对其立案调查,此事引发关注。 王延敏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是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政府公用事业服务站干部,本职工作是指导、巡查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情况,发布视频是为让更多人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 4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商州区委宣传部获悉,因网信办作出的处置建议方案不当并未执行。王延敏发布的商州区环城路绿化带存在卫生问题视频。 视频截图被认为发布“负面”视频,网信办建议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王延敏告诉新京报记者,他的主要职责是发现辖区街道卫生存在的脏乱差问题,负责与村干部沟通,拿出治理方案,还要督促转运车及时到村清运垃圾。 4月13日、14日,他在个人抖音号发布了两条视频,内容为鬼山隧道内地面有卫生纸团、商州区环城路绿化带有卫生纸团。4月18日、22日,他又发布了两条“雷人标语”视频。 4月23日,商州区委网信办作出的《舆情快报》第4期中提及此事。标题为《关于杨斜镇干部发布负面视频的舆情信息》,内容为:近日,杨斜镇干部王延敏通过个人抖音账号,发布双创办在南秦水库喷写雷人标语以及多处环境卫生问题的视频。 上述《舆情快报》还写明了四条处置建议:请区级相关领导重视并督促涉事镇办和部门尽快处理当事人反映问题;建议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纪委监委、公安商州分局、区委网信办,对杨斜镇党委、镇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从严管理干部;建议区纪委监委督促杨斜镇党委严格干部管理,强化干部作风,严明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整治国家干部在网上公开发布负面信息、影响政府形象的“怪相”,消除网上不良影响;建议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一事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舆情快报》最后一页附有四张视频截图证据,并写明抄报商州区委书记、区长等七名区领导。 王延敏说,他发视频的本意是让全民参与保护、监督环境卫生,只有这样,创建“干净商洛”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我对视频真实性负责。”商州区委网信办作出《舆情快报》处置建议。 受访者供图当地回应:处置建议不当未执行 王延敏认为,发布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视频,是他的一种工作方法。他告诉新京报记者,4月24日他回访发现,环城路绿化带卫生纸团仍未被清理,两处“雷人标语”已被清除。“我发现,不好的东西通过视频发出来,还真能促进工作。” 王延敏说因公开发布监督视频引来风波并非第一次。2023年7月,他因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商州区城管局涉嫌不文明执法的视频,被举报到社交媒体平台要求封号。事后,网信部门也指出他发的视频影响了当地形象。 有网友认为,王延敏作为公职人员,发现职责内的环境卫生问题,通过个人网络账号公开是否不妥? 王延敏表示,作为村镇专门管理环境卫生的干部,他发现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发布,且视频内容不涉密,并无不妥,反而能促进工作,起到了呼吁全民参与环境卫生治理的效果。 一名中国政府发展领域的专家就此事解析称,王延敏作为公职人员,在职权范围外所做的均是私人行为,作为公民可以进行监督、意见表达,而且从他反映的问题来看,只是反映事实,并无抹黑政府的行为。 4月25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商州区杨斜镇政府办公室,了解《舆情快报》处置建议执行情况。工作人员答复称,由于处置建议方案不恰当并未执行。此外,区委宣传部也表示,因处置建议不当未执行。 王延敏告诉新京报记者,截至目前他正常上班,未受到任何部门约谈处理。 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许丽
谈及水上赛事与彭水发展的关联度,任孝云深有感触地表示:“彭水依托得天独厚的山水优势和旅游资源,找准体育赛事与旅游产业的结合点与突破口,先后举办中国摩托艇联赛、艺术滑水比赛、阿依河国际漂流大赛、中国桨板公开赛、绿水青山户外运动挑战赛、乌江马拉松游泳赛、国际江河垂钓大赛等一系列群众参与性、互动性强的水上运动赛事,营造了浓厚的群众体育氛围。”
(二)能动履职,强化对司法和行政的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时,应同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申请的情形。对于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但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该结果归因于行政机关的申请行为和法院的审查行为,为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应强化同步监督作用。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撤销不合法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申请行为,查找分析产生违法申请行为的根源和制度漏洞,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检察由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
新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第11118542号“特种兵THESPECIALARMS及图”商标的情况。经查明,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认为“特种兵”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将其作为商标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商品与军用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后经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上述裁定。二是查明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与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商标标志相同的第16972248号“特种兵THESPECIALARMS及图”商标,已被法院认定属于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847号民事裁定和(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中均认为,由于苏某公司主张的涉案包装、装潢的构成要素均指向特种兵,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特种兵”文字及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将“特种兵”文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涉案包装、装潢同样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