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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支某兰虽非某村村民,但其系某村村民支某堂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与案涉宅基地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证据显示,支某柱因继承取得被诉土地使用证,但继承协议仅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人,并未写明房屋应由支某柱继承,故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核某村村委会证明、房屋继承协议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作出被诉颁证行为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某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6.“新疆克拉玛依有风力机着火损失千万”谣言。有网民发布视频,称新疆克拉玛依突发风力机着火,损失达千万。经新疆克拉玛依市消防救援支队核实,视频内容为虚假信息,且该市近期未发生风力机起火事件。抖音平台“风电小哥”、快手平台“性名140322”等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2012年1月20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012年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内民政优〔2012〕32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负责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行政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地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不留死角,发放程序为个人申报、初审认定、建立档案。2019年1月,该职能由旗民政局转至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给付时间为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应当依法监督。我国宪法对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作了明确规定,国防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给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调查核实相对人情况、确定给付对象等职责,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起始时间和标准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因相对人知悉政策、提出申请的时间有所区别。抚恤对象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拒绝给付或者不予答复的,该抚恤对象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抚恤对象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迟延提出行政给付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发行政给付决定作出前抚恤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金待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错误确定给付起始时间的行为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