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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从事行政法学学习与研究大约发轫于1998年,有幸于2003年考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师从著名法学家胡建淼教授攻读行政法学博士学位,为胡老师的深厚学养、学者风范、赤子之心所感染,其间也结识了诸多学友,学术交谊绵延至今。正是在行政法学前辈的鼓励、同辈的砥砺下,与同行同行,共同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做一些小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卷宗的基础上,委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走访公安交通大队,与处理事故民警沟通交流等,并询问经营部用工者谢某。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当面听取李某意见,现场查看路况和环境。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再审法院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受伤,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李某已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市人社局不予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应当提供李某符合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再审法院认定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法律原则。其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本案中,市人社局未尽到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依据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证明,认定李某受伤害为单方事故,从而以不能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其三,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外出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李某因完成单位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时间和路线的改变,相比于一般正常工作时间给其带来更多不确定的风险,而且没有证据显示李某返程回家途中存在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此种风险与外出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风险的后果让李某承担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赵某轩在解放战争中牺牲被评为烈士。其子赵某(1946年3月出生,农民)得知该政策后,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并于2019年6月获得批准。自2019年7月起赵某开始享受定期生活补助。2021年初,赵某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补发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2021年7月,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关于赵某要求履行行政职能申请的答复意见》,认为“赵某提出申请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审批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自2019年7月赵某开始领取烈士子女补助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没有拒绝或拖延等不作为的行为。因此,不能补发你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烈士子女补助金。”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答复意见,并判决给付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的定期生活补助。
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科教资源集聚的优势,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原创性科技攻关。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统筹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要发挥区位优势,加强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促进要素高效自由便捷流动,更好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要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部。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大力提升粮食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相互促进。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清单式推进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凝聚强大工作合力,奋力谱写中部地区崛起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