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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北京教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冯洪荣就《指南》进行了解读。他指出,课后服务是做好“双减”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检验“双减”工作长效性的重要内容。《指南》是在教育强国背景下对学校教育新生态的引导与建构,是北京市课后服务工作实践经验的提炼与固化,充分体现了课后服务的整体性、持续性和自主性导向。《指南》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条件保障五大部分,重点回答了课后服务的界定、课后服务与课堂教学的关系、课后服务与减负的关系、课后服务实践体系、课后服务与学校发展等问题,作为提升课后服务品质、凸显育人特色的支持性工具,帮助各区各校构建全员、全程、全域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是对参与组织行为次数少、情节轻微的,不应认定为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李乙明系曾某雄外甥,但其只是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劳务有限公司显名股东之一,仅在2005年参加员瑾村聚众斗殴案,此后未参与该组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故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酒吧保安戴某强、戴某等人,虽然接受被告人李某管理,但仅参与了个别情节轻微的站场活动,领取正常的工资,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认定为个案共犯或者参加者,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何某等49人在某体育发展公司办理游泳卡,但该公司收取费用后,未按照约定提供游泳场地,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黎某红等3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均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该公司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并对承诺书真实性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黎某红等3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是对主观上知道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重要内容,且多次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成员。如本案被告人李某认为其协助曾甲管理某酒吧是正常经营行为,其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但在案证据证实,某酒吧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聚集地,也是该组织内保人员发放工资、娱乐、提供作案工具的场所,李某作为某酒吧经营管理者之一,对某酒吧员工的主要活动非常清楚,在管理员工过程中也起到主要作用;其明知曾甲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跟随曾甲参加与酒吧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明知事后该组织会出面兜底,故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告人曾某源、曾乙辉、李某阳等作为某系公司工作人员,虽领取的工资不高,但入职公司的时间较长,多次参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较为重大的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