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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依法直接向承办法官提交的纸质材料、电子化材料存储载体,由承办法官或其指定的审判辅助人员及时交扫描部门统一扫描、核对、归目,扫描部门在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扫描完成,如遇临近开庭等特殊情况的,应在接收当日扫描完成。纸质材料、电子化材料存储载体交接时,应当制作交接清单。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准确把握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工伤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约定,但约定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减损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本案双方签订协议时,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未作出,劳动者对自身伤残情况认识不足,双方约定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未完全涵盖法定项目。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工伤保障范围,抗诉后促使用人单位增加补偿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切实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工伤救济,全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检察履职“力度”提升了民生“温度”。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有利于职工受伤后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本着解决受伤职工急难愁盼的态度,既要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不当,确保裁判结果公正,还要监督纠正诉讼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到位、合法。本案中,某市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认定范某海监督申请理由不成立,同时发现行政机关因对相关规定的溯及力存在不同认识,进而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遂通过公开听证消除了分歧,并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敦促行政机关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长期从事教育战略规划的专家、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高书国指出,血亲是家庭之本,是家庭教育的第一属性。家庭教育是一种个性化差异化的教育,没法追求公平和效率。他认为家庭教育哲学研究的是家庭教育的起源本质、实践特征和发展规律,应该成为一种发展的、有生命的哲学,是一种智慧之学,知识之学和实践之学。高书国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中华优秀家教文化中“家正而天下正”“父以子为本,子以父为本”,构建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