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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梅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告人李某梅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梅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梅上诉。2020年2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李某梅系总指挥,孙某和李某鹏直接听命于李某梅,另外,还有具体实施破门强拆的“内围人员”以及站场壮势的“外围人员”。被告人李某梅在接到崔某勇的通知后,会召集集团的骨干成员“开会”商量拆迁方案,通过多次上门滋扰、着黑衣“文身”谈判、电话骚扰、威胁等手段迫使拆迁户屈服。对于未达成协议的拆迁户,纠集多人将其控制后,采用破门侵入、强行搬离、强制架离、殴打等手段达到拆迁目的。如为迫使被害人秦某国同意拆迁,李某梅安排他人将十几条蛇扔到被害人家中,开车跟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拦停被害人,被害人阻拦强拆时,被强行拖出房屋并被殴打致轻微伤。为了笼络骨干成员,李某梅还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区别处理与黑恶势力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或者骨干成员有投资入股、项目合作、工程承揽等经济关系的人员,是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应当注重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客观上是否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是否与涉黑组织之间存在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对明知组织“威名”并谋求加入,接受组织领导、管理并形成依附从属关系,长期、多次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但没有加入组织的意愿,仅以签订或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为交往,基本不参与或仅参与少量违法活动的项目合作方,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走私武器、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事实1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造成14人轻伤、8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为谋求庇护,该组织多次行贿,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合计700余万元,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