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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中央团校、全国青少年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专门研发“党的自我革命精神”“《条例》解读”相关课程,全覆盖纳入团干部培训主体班次,同时在《中国青年报》开设“学党纪谈思想”专栏,推动各级团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持续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
此时此刻,我们不能忘记,25年前的今天,北约悍然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邵云环、许杏虎、朱颖3名中国记者不幸遇难。中国人民珍视和平,但绝不会让历史悲剧重演。中塞两国人民用鲜血凝成的友谊成为两国人民的共同记忆,也将激励双方一道阔步前行。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双减”政策有序实施,校外教育培训治理工作持续加强,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类纠纷多发,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民心“小案”。在严格管理学科类培训,加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力度的背景下,对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压减、关停引发的矛盾纠纷如何处理,需要司法裁判作出标准统一的规则性回应,发挥定分止争、能动治理的功能。本案通过提级审理,三级法院衔接运用提级管辖制度与示范判决机制,及时明确了涉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本案示范判决生效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五日内成功调解该院受理的平行案件71件,为化解大量的同类案件及诉前纠纷提供规则参考,有效防范了裁判标准不一、潜在纠纷不断的问题,产生良好的政策引导效果、法律适用效果和社会治理效果。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承诺书》与《赠与合同》的关系如何认定?二是张某主张撤销案涉赠与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张某与秦某签订的保留居住权益赠与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秦某与张某另行签订的《赠与合同》在形式上为制式合同,结合其签订时间,应属配合房屋过户所为的法律行为,不能以此否定《承诺书》的约定内容,二人之间就案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及权利义务关系仍应以《承诺书》约定为准。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前述争议焦点的论述,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秦某对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故张某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