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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果。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市人社局在工伤决定中认定李某不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2022年7月4日,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处理决定。
监督意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无证据表明李某外出从事的是违法或个人目的行为,其受经营部负责人指派外出给客户送材料期间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李某承担。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对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承诺的善意信赖,等待行政机关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应当属于扣除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制度。该制度作为起诉期限一般规定的例外,体现了保护当事人诉权与维护行政秩序的平衡,避免当事人因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丧失司法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纠正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基于对行政机关承诺自行纠错的信赖,等待行政机关处理的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不计入法定起诉期限。
随着人们对绿色食品需求的增加,海力其汗鼓励农民开展绿色种植。2020年,当地果农帕它尔・克依木家的5亩葡萄共挣了4万多元,他在海力其汗的建议下买了一群羊。“羊群能够提供有机肥,成本低,种出来的葡萄质量更好、价格更高。”海力其汗解释说。在帕它尔的带动下,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走上了绿色种植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