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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案例一明确,对“多次盗窃”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案例二明确,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案例三明确,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案例四明确,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时,对场所经营者辩解不知场所内有卖淫活动的,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对于场所经营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同时,还对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小袁没多想,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对方300元,对方在收到钱后却称,他的微信支付平台无法正常使用,需要小袁再通过支付宝另行转账。不谙世事的小袁信以为真,按对方要求又转了300元。本以为付好钱就能顺利拿到短视频账号,不料对方称账号需要绑定小袁的微信和QQ账号,为确保绑定成功,还需要小袁提供支付密码。49图库-资料中心
(一)审查认定犯罪应当依法准确把握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理解把握“多次盗窃”的规定,应坚持实质解释,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多次盗窃”就一律作为犯罪惩处。一方面应遵循“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另一方面要把分则与总则结合起来理解,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审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是否应予刑罚处罚。对“多次盗窃”的,可以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如具有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的,以盗窃为业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多次盗窃的,多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财物等情形的,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诉。对于虽然多次盗窃,但行为人属于贪图小利、顺手牵羊,盗窃少量财物、价值较小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49图库-资料中心
据介绍,此次中国品牌日“国潮新国品 品牌筑强国”直播活动在总台新媒体矩阵进行,集结近20家优秀品牌及单位,共同发布一系列“中国品牌日”专属促消费措施和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并发布“国潮臻品全拼图”融媒体行动召集令,推介国潮城市、国潮品牌,展现包括合资企业在内的中国品牌向世界释放的无限势能。(完)49图库-资料中心(撰稿:乔可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