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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随着宝山法院“商事诉源治理工作站”的正式启动,法院将定期为商事调解开展全方位、全链条的业务指导,做好商事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将定期开展法治培训,以典型案例和类案示范引导调解方向,提升解纷能力和效率。泛亚中心还将作为宝山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辅助法院做好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形成非诉挺前、司法断后、多元联动的诉源治理新体系。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另行指派检察官办理。检察官调阅案卷、讯问朱某,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原不批捕理由和复议理由等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朱某实施三次盗窃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多次盗窃,但刑法总则要求判断罪与非罪时应遵循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综合考量朱某的客观行为、主观目的、财物价值、追赃挽损等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贵州举办省委常委会暨省级领导班子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示范带动9个市(州)、88个县(市、区)、148家省直单位聚焦学习《条例》相继举办读书班。贵州省党员干部网络学院开设相关课程,引导党员、干部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组建8支《条例》专题辅导服务队,深入各级党组织开展专题辅导。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实施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在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8日决定批准逮捕徐某,以王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批捕理由说明书。王某当日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