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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随着博士生培养规模扩大及非学术因素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不良影响日渐增大,部分高校尤其是在国内具有引领性的研究型大学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出于确保本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考虑,主动开始探索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据有关文献,清华于1995年率先对申报校级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同行专家隐名评审,之后演变为每年随机抽检10%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进一步将该比例扩大到申请毕业博士生论文总数的40%。2000年开始,北京大学中文系开展博士论文匿名评审工作。2002年北大公布和实施《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制度的实施原则》,在我国高校率先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因此,高教界视其为开创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先河的制度设计。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侧重于如何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强调:“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这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普遍规律,检察工作同样如此。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演变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衍生的结果。检察履职办案“以事实为根据”,必须准确认定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从中理清法律关系,进而找到实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质法律关系就是案件所涉众多法律关系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关系。随着经济社会关系更加多元,很多案件中事实证据复杂、法律关系多样。这就必须从全案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这也是矛盾论在检察履职办案中的具体应用。
据了解,南京海事法院会同江苏海事局,在省级层面共同设立了“江苏船员权益保护中心”,先后在南京龙潭、新生圩、南通如皋、镇江六圩、苏州太仓等地设立5家船员权益保护工作站,通过热线电话、网上留言和现场接待的方式多维度服务船员。在服务区设置的船员权益保护工作站,南京海事法院的工作人员会在此开展咨询或者调解工作。
公安部党委会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5月15日在京召开,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交流研讨心得体会。会议强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主动自觉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