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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村委会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本案中,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2017年8月4日出具的《承诺书》、2018年12月9日作出的《答复书》,均明确承诺启动自行纠错的程序,直至二审裁定生效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某村申请的答复》才明确表示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相关法律规定废止致使其承诺无法履行,且认可系行政机关的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机关,其作出的自行纠正承诺对某村委会而言值得信赖,具有可期待性,某村委会等待其处理而耽误的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本案自2017年8月4日原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行纠错至2019年8月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村申请的答复》明确表示已无法自行纠错期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某村委会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审裁定不予立案确有错误。
会议指出,推动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是律师行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的务实举措,是响应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强化青年律师政治引领的积极探索,对于培养爱党爱国、心怀人民、堪当重任的新时代青年律师,解决律师行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推进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强调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行政程序的简化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设计简化、灵活、迅速且合乎行政目的的行政程序,有助于以符合效能原则的方式来实现行政任务,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及时实现,减少行政主体的执法成本和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成本。对于行政程序的简化,对于简易程序、告知承诺程序、默示许可程序、电子化行政程序等制度,还缺少系统研究和规范。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给付时间为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应当依法监督。我国宪法对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作了明确规定,国防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作了具体规定。给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是落实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的重要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调查核实相对人情况、确定给付对象等职责,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起始时间和标准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因相对人知悉政策、提出申请的时间有所区别。抚恤对象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拒绝给付或者不予答复的,该抚恤对象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抚恤对象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迟延提出行政给付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发行政给付决定作出前抚恤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金待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错误确定给付起始时间的行为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