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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要狠抓监督执纪。要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紧盯“关键少数”、重点岗位和“八小时之外”等重点环节,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做到管理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对各类违纪违法问题,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要坚持实事求是,用足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提升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一些案件往往呈现出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交叉的特点,必须统筹运用各类部门法。民法典被喻为“万法之基”“万法之母”,不仅是民事检察的依据,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紧密相连。特别是综合履职的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更要吃透各类部门法的精髓要义。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164号“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理此案时正处于民法典施行初期,关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仅限于私益诉讼,不宜适用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的一般规定,既适用于生态环境私益诉讼,又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能体现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符合民法典保护生态环境的本意。
不仅如此,在盘门下的一处考古沙坑里,还藏着一个个3D打印版的文物,孩子们可以当一回“小小考古学家”,体验考古挖宝。徐梓迦挖到了“三足提梁盉”和“三彩鸳鸯扁壶”,体验结束后,他开心地拉着母亲一起来到一楼“纯粹江南”——苏州历史陈列展厅近距离观赏这两件文物。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轻轻松松查清看懂弄透,有的事实证据扑朔迷离,有的法律界定争论不一,有的法理情存在冲突。案件真相的发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繁化简、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这就需要在办案中探寻法学原理和司法规律。如果不懂法理依据,具体办案中就会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条文的复杂交织而感到茫然无序、失其要领。精通法理是检察官必备的素质。把握“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必须从更深层次的法理层面去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