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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因行政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广泛出现的各种新型行为,如行政行为的附款、暂时性行政行为、行政契约、行政指导、产品召回、行业禁入、违法事实公布、风险警示、强制信息披露和失信惩戒等,需要在宪法原则和合法性、合目的性的约束下,将这些非型式化行为方式纳入行政法学总论体系框架之中,以防止其成为侵犯相对人权利的“法律不入之地”。因此,有必要梳理这些非型式化行为方式的法律性质、归类标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逐步探求将其类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监督意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无证据表明李某外出从事的是违法或个人目的行为,其受经营部负责人指派外出给客户送材料期间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李某承担。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把警务室修建在社区里,我们在警务室值班、办公、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实现2分钟内见警,节约了出警时间、缩短了出警距离,提高了出警效率。同时与群众距离近了,他们就会把我们当成自己人,通过努力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自己也会收获一份价值感。”尹孟说,过去都是‘下社区’,如今我们‘在社区’,在这个阵地上守好矛盾化解的“第一关”,实现轻微矛盾不出社区、不进所。
尽管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但思想的脉络总是一脉相承。这些年的改革篇章里,可一次次看到“看准了就坚定不移抓”的印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强化改革责任担当,看准了的事情,就要拿出政治勇气来,坚定不移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