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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3日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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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福建主持了一起公开听证申诉案件,清华法学院的张建伟教授作为听证员参与、有力支持了这次听证。这起听证案件的效果很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一起涉及定性上是商业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的当事人申诉案件。申诉人坚持主张起诉欺诈人,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不够充分,当事人便从基层检察院一直申诉至最高检。我作为主持人到福建主持公开听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各自尽到了法定义务,企业重新恢复活力。如果这起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时就进行公开听证,可能就避免了当事人踏上为期三年的申诉之路。由此,公开听证的必要性充分凸显,该制度的优越性也充分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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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年来,随着用工形式和用工主体的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特点。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大兴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丙某于1995年入职某设备公司,岗位为车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某设备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员工的实际能力,对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可作适当或临时性调整,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地、经营地以及单位相关业务开展地。 2018年,某设备公司原厂址搬迁至外地,北京的新厂区无车工岗位,同时丙某因病假持续未到岗。2019年2月,某设备公司向丙某发送了返岗通知,丙某申请休病假至11月,其间,某设备公司支付了病假工资。2019年11月病假到期后,某设备公司再次通知丙某返岗,到同园区的关联公司继续干车工岗位,计件工资。丙某表示调岗不能降薪,拒绝到新岗位报到。2019年11月至12月,丙某持续到某设备公司人力资源部打卡,但未提供劳动,其间,某设备公司每月按待岗工资标准向丙某发放工资。2020年,丙某通过申请仲裁方式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克扣工资,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丙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设备公司因厂房搬迁的客观原因无法安排丙某在原厂址原岗位工作,故协调丙某在关联公司其他车间岗位上班,但丙某拒绝到岗从事新岗位工作,双方对调岗未达成一致,劳动合同约定了计件工资,员工手册也约定了调岗条款,丙某应受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约束,因此某设备公司调岗、主张计件工资不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约定,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在上述情况下,某设备公司按待岗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对于2019年12月的工资异议是因对年假是否包含休息日的天数计算产生,经法院核算,某设备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对丙某要求某设备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解析,企业搬迁涉及职工的基本利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特别情况,应属于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 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是否存在降薪等。如用人单位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劳动者可采取正当手段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调岗具有合理性,但劳动者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构成旷工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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