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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9日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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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3次组织召开黄河流域审判工作推进会,制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环境资源司法解释14部,出台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15件,发布流域保护等专题指导性案例15件,与有关部委开展黄河生态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包括黄河保护法在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黄河保护法实施一年来,沿黄九省区法院立足山水相济大保护的流域司法特色,聚焦重点区域保护修复、水沙调控、水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依法能动履职,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7.4万件,积极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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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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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肯尼亚疏散因洪水被困马赛马拉保护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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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必开一期三期必出特2018年2月,被告常某龙、常某峰等人与山东东阿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东阿河务局)签订《东阿黄河淤背区开发种植协议书》,承包期限自2018年3月至2026年3月,种植内容约定“甲方提供黄河淤背区土地,乙方负责开发种植经济林、果树、绿化美化树种、苗圃等,不提倡种植杨树,禁止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高秆农作物”。2023年3月,原告谭某祥与常某龙、常某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为此支付60000元承包费。签约时,谭某祥曾告知租赁该块土地欲种植玉米,常某龙表示可以种植,也未向谭某祥出示与东阿河务局签订的种植协议及告知相关禁止性约定。东阿河务局在巡视过程中,得知谭某祥欲在案涉土地种植春玉米时,告知黄河流域淤背区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谭某祥即停止作业。双方多次协商种植事宜未果,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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