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开云登录入口
宋行健认为,律师将拍摄的照片发布在网络空间中,被新闻媒体转发,属于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正常监督,不能认定为舆情不当地影响了司法活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自觉接受监督,以能动履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并提出了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这四项具体做法,本案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正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
“当前,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会管、管不好’和‘管不到位、不规范、不持久’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制约了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提升。”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天津工贸企业数量逐年增长,企业数量多、范围广、涉及专业领域多,行业跨度大,安全监管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此次服务清单的出台,致力解决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不固定、服务事项标准不确定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宋行健对澎湃新闻表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因此,法庭纪律的内容是与庭审密切相关的,遵守法庭纪律是为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该条第四项“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这显然是以庭审活动正在进行为前提的,律师在休庭期间拍照则不属于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一)审查认定犯罪应当依法准确把握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理解把握“多次盗窃”的规定,应坚持实质解释,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多次盗窃”就一律作为犯罪惩处。一方面应遵循“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另一方面要把分则与总则结合起来理解,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审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是否应予刑罚处罚。对“多次盗窃”的,可以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如具有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的,以盗窃为业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多次盗窃的,多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财物等情形的,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诉。对于虽然多次盗窃,但行为人属于贪图小利、顺手牵羊,盗窃少量财物、价值较小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